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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案例
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   2010-4-1 17:05:44  作者:牧水
今年1月,上海某保险公司接到客户报案,要求理赔住院费用。该名客户投保的是一份住院津贴型保险,每日住院可获得补贴200元,此次出险是因为头晕住院共计25天。在投保单上,她填写的职业是经营一家通讯店。
  保险公司核赔人员在检查单据时,对该名客户的职业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后发现,她并非通讯店老板,而是一名医院护士,而且住院期间还在上班(上班的医院和住院医院不是同一家)。
  再深入调查后工作人员发现,这名护士至少在8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其中大部分为津贴型,每日住院可获100至200元的赔偿。这些保险公司中,有些已经对她此次的住院进行了赔付。
  初步估算一下,25天住院,每天能够得到100至200元的补贴,扣去实际花费的住院金,不到一个月时间就能获赔近三万元!
  在结束调查后这家保险公司果断给出了"拒赔"答复,认为这名护士的行为显然违背了保险中最为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实属弄虚作假,而她隐瞒职业、假装生病住院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
  2009年,某保险公司就看穿了这样一起假赔案。某日,公司接到报案,客户称在夜间撞上公交车站牌,标的车损失约10万元,物损3.5万元,驾驶员为一名女性。
  在查勘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发现有几处疑点,一是该名女性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描述模模糊糊,二是虽然车辆损坏严重,但该女性身上没有丝毫受伤。于是,保险公司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多方调查取证后,确认这是一起酒后驾驶调包案。实际驾驶人是这名女性的丈夫,当晚喝酒后独自驾车离开饭店,迷迷糊糊撞上站牌,因为害怕被公安机关扣留,也担心车辆损失需要自己承担,就叫来妻子冒名顶替,没想到最终还是被识破了。在铁证面前,保险公司自然有理由拒赔。
  分析:在第一个案件中,客户不仅瞒报了自己的职业,更设计了一起虚假的保险事故,向多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属于恶意骗保。而后一起事故中,车主为了避免法律制裁、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便找人冒名顶替,也同样属于恶意骗保。
  据保险公司核赔部专家介绍,申请理赔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损失情况等,对客户的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情节严重的还能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相关的法律依据可参照新《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上述提到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由此可见,恶意骗保是一种非常不明智的做法,不仅得不到保险金,还可能因此失去保障,损失已经缴纳的保费。而且,为了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特别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11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一起骗保杀人案的主犯押赴刑场,通过注射方法执行了死刑。而该名主犯只是为了15万元保险金就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过程中,为了让保险公司切实履行赔偿责任,大家自身应遵守相应的"游戏规则",也就是以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这样才能堵上保险公司拒赔的"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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