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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绿荫定期寿险
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   2010-5-5 16:12:33  作者:牧水
属公司: 新华人寿
险种类别: 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 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
保险期限: 25年
险种详细:

 

“成长绿荫定期寿险”是国内第一款继承年金给付型的少儿保障保险,保障孩子永远拥有正常的生活和受教育的权利,该保险以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的身故(全残)为保险标的,将保险金转换为递增领取的少儿养育年金。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针对性强    特殊时期呵护少儿生存
合理规划    继承年金确保责任延续
保费低廉    最经济实在的风险投资
 
投保年龄:第一被保险人(父母之一)——21至55周岁;
   第二被保险人(子女)——0至16周岁
保险期间:25
缴费方式:年缴
缴费期间:25
受 益 人:第一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第二被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指定或法定继承人;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第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按其所缴保险费的1.2倍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前,第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之日起,在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及身故或全残之日的每年对应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向第二被保险人给付相应保险金(该给付比例在每年给付时,根据第二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分别确定,详见附表),直至第二被保险人二十五周岁生日前一日或身故(以先发生者为准),合同终止。
 
三、在第二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且第二被保险人仍生存的,将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向第二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第二被保险人先于第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合同终止。
 
五、第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将豁免以后各期保险费。
 
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领取年龄

 
项目
给付比例
0至11周岁
基本养育金
10%
12至17周岁
中学教育金
20%
18至23周岁
大学教育金
30%
24周岁
继续深造金
100%

 

 
 
 
 
 
 
 
 
 
年给付金额=保险金额×相应年龄的给付比例
 
 
 
               王先生:28周岁  儿子王子:1周岁;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间:25年;缴费期间:25年;年缴保费:680元;
 
保单利益:
 
1、投保一年内,若王先生不幸因疾病身故或全残,则向王子给付816元,合同终止;
 
2、王子25周岁前,若王先生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之后每年给付养育金,标准为:0-11周岁每年1万元,12-17周岁每年2万元,18-23周岁每年3万元,24周岁10万元,合同终止;(见示例图)
 
3、在王子25周岁后合同满期前,若王先生不幸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4、若王子不幸早于王先生身故,则返还保费,合同终止;
 
5、王先生身故或全残后,可免缴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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