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热线:13057818844
 ·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积极购买重大疾病险  ·股市下挫投连险可适当追加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全部 纠纷案例 理赔向导 险种点评 投资理财 保险法规 行业新闻
会员名:
密  码:
验证码: 

    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成立于2009年9月,是国内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注于保险纠纷的分析、受理、调解以及维权的跨行业(互联网、保险、法律、证券)非营利性联盟组织。
    中心旨在借助网络平台,通过有多机构业务背景、丰富人脉关系的专业人士的对保险纠纷的分析、调解,以多渠道、多样化的处理方式,明晰保险事故责任,维护普通百姓的保险权益的同时降低维权成本,促进我国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当前位置: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 > 保险法规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新规
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   2010-5-5 16:46:46  作者:牧水
为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作出新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职工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12%由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06元。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新规定缴费确有困难的,2006年以不低于1078元,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及以后,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此前已缴纳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为980元的,调整为1078元;超过980元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乘以22%再除以20%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尾数见角进元)。重新确定的缴费基数超过5050元的,以5050元作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的2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重新确定的缴费基数,作为计算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四、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的计算基数,比照新规定执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隐私政策 | 安全承诺 | 合作伙伴 | 联系方式 |
 

Copyright By 2009-2010 bx91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 沪ICP备08007883号 电话:1580178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