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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积极购买重大疾病险
中国保险纠纷网络援助中心   2010-5-12 2:21:48  作者:牧水

法律规定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此条款让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类产品的理赔风险陡增,之前投保人出险重大疾病理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调取到投保时被保险人就已经确诊或者治疗了该重大疾病,可以根据没有尽到最大诚信义务而不予理赔,但是从去年十月一日开始,所有销售出去的重大疾病险种,保险公司如果在产品销售出去的2年内没有进行核查,那么之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曾经患病,一旦出险理赔责任,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因此很多保险公司就都陆陆续续停卖现有产品,对条款进行变更之后再包装成新的产品,光大投保人要擦亮眼睛,积极购买十月一日之前出台的各大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日后对于理赔将有非常大的优势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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